淮环行[2025]05号 关于《安徽宁亿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400吨新型农药原药及相关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宁亿泰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3400吨新型农药原药及相关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利用现有厂区在建2车间、19车间及仓库、动力车间等公辅设施,新增盐多效蒸发装置、污水处理设施及储罐等,建设除草剂和杀菌剂产品生产线,主要产品为年产1200吨砜吡草唑、1100吨啶酰菌胺、1100吨氟唑菌酰胺,副产品为邻氯苯胺、甲醇、亚硫酸钠和氯化钾。
项目总投资44678.4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80万元,占总投资的3.5%。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产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应天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bsports必一运动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封闭运输。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2车间:中间体五酰氯化反应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后经1套“二级降膜+二级水洗+二级碱洗”处理,其余中间体一至产品制备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后经1套“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处理后,汇总依托现有RTO处理后通过1根3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投料间、包装间和设备口产生的无组织废气由密闭房间或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一级水喷淋+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8m高排气筒(DA033)排放。
19车间:中间体五烷基化反应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后经1套“乙腈液封吸收罐”处理,其余中间体一至产品制备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后汇同处理后中间体五烷基化反应废气经1套“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处理后,汇总依托现有RTO处理后通过1根3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投料间、包装间和设备口产生无组织废气由密闭房间或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一级水喷淋+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8m高排气筒(DA032)排放。
新增制盐装置废气经1套“二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8m高排气筒(DA031)排放。新增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单元高浓度有机废气封闭收集后依bsports必一运动托现有RTO处理,水解酸化废气封闭收集后通过1套“一级酸洗+一级碱洗”预处理后依托现有RTO焚烧处理,其余构筑物废气封闭收集后经1套“一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分子裂解+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29)排放。
液体焚烧炉废气依托现有“SNCR脱硝+急冷+碱液中和+文丘里洗涤塔+碱洗塔+水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50m高排气筒(DA016)排放;危废仓库废气依托现有1套“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储罐区呼吸口有机废气依托现有RTO处理;质检楼废气依托现有10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10根15m高排气筒(DA006-DA015)排放。
工艺废气、RTO废气排放执行《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DB34/4812.2-2024)排放限值要求;液体焚烧炉废气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排放限值要求;废水处理设施和危废暂存场所废气排放执行《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DB34/4812.2-2024)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排放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内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2 部分:农药制造工业》( DB34/4812.2-2024 )中排放限值要求;企业边界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bsports必一运动27-2020)、《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 部分:农药制造工业》( DB34/4812.2-202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排放限值要求。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废气洗涤废水、真空排水、设备清洗水、质检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蒸汽冷凝水、生活污水等,依托厂区现有催化氧化预处理系统,并新建1套PBR处理装置、1套生化处理系统。其中高浓度生产废水经“催化氧化系统或PBR装置”预处理后,与其他低浓度生产废水、废气洗涤废水、真空排水、设备清洗水、质检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蒸汽冷凝水、生活污水等汇总进入生化系统处理(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二级AO+二沉池)。废水处理达标后接入基地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尾水回用于园区内企业,不外排。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项目危险废物主要有蒸馏(或精馏)残液、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包装材料、废导热油、废矿物油、废油桶、污水站污泥、焚烧飞灰、质检废物、废耐火材料、废盐、废填料等。部分蒸馏(或精馏)残液、质检废液依托厂区现有液体焚烧炉处理,其余危险废物依托现有面积为972m2的丙类危废仓库、250m2的甲类危废仓库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bsports必一运动、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2车间、19车间、新建多效蒸发装置、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8、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9、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13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0、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二氧化硫5.698吨/年、氮氧化物7.907吨/年、烟粉尘5.415吨/年,非甲烷总烃5.920吨/年。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你单位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污权。
11、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bsports必一运动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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